山推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3-11-22 126 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鉴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位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建成投产的山推重工事业园道路机械联合厂房、金属成型第二工厂厂房因山东省田庄煤矿5602工作面开采(煤炭)造成不同程度毁损。2013年9月9日,本公司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2,453万元(以下简称“本诉”),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披露的编号为2013-04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3年10月31日,本诉进行第一次法庭审理。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本公司的上述诉讼被告山东省田庄煤矿的《民事反诉状》,获悉山东省田庄煤矿(反诉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诉本公司(被反诉人)妨害其依法行使采矿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正式受理山东省田庄煤矿的反诉请求,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根据山东省田庄煤矿的《民事反诉状》诉称:

  1、反诉请求

  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包括:

  (1)因压覆区域内煤炭资源无法开采造成反诉人煤炭价值损失25,343.28万元;

  (2)为开采压覆煤炭资源投入的主要设备损毁,损失1,307.4万元;

  (3)反诉人为避免反诉被告损失扩大,停产30天所造成的损失7,026.2万元;

  (4)反诉人为撤离工作面,造成人工成本损失290.44万元;

  (5)反诉人停产后5602工作面持续排水,造成反诉人人工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排水损失514.15万元。

  同时要求本公司返还为恢复生产从反诉人处借支的2,000万元,案件反诉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反诉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诉称其依法持有兖州煤田新集井田的采矿权,被反诉人在新集井田5602工作面上方投资建设厂房未履行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及与矿业权人达成协议,2012年3月山推重工事业园内部分地面塌陷,山推道路机械联合厂房、金属成型第二工厂厂房受损,反诉人为避免损失扩大,维护被反诉人利益,不得已停产、撤离采煤工作面,进而造成反诉人重大损失,特此提出反诉,要求被反诉人对其进行赔偿。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省田庄煤矿的反诉申请已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诉讼准备工作,将依法捍卫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但因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案时间及结果尚不能预计,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田庄煤矿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反诉状(复印件);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案号:(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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