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浙江两省是全国公认的建筑大省,我们江苏建筑业同行认为浙江应算作建筑强省,江苏建筑业属大而不强。苏浙两省这么多年来,一直都密切关注对方的发展,特别是江苏方面,无论是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大型企业,多次组团到浙江去学习取经。学习后大家形成共识:我们与浙江的建筑业相比,差距是明显的:浙江的特级资质企业数量40家(江苏32家),全国第一;上市建筑企业13家(江苏2家),全国第一;再加上整个“十五”期间浙江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利税总额、实现利润和产值利税率五大指标全面超江苏,都是全国第一,不服不行。江苏号称“建筑之乡”“建筑铁军”的摇篮,进入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与浙江比确实落后了。为什么会落后?江苏一些“老建筑”百思不得其解,认为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浙江人还是给我们打工的,进入九十年代后怎么发展这么快?
浙江抓住了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机遇,通过改制,企业较快的完成了原始积累。当时浙江建筑企业很多都是“零资产”卖给了个人。这就带来了注册资本金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要造成企业资质降级的风险。在向浙江同行就这一问题讨教时,他们很轻松的回答:要满足注册资本金,重新评估就是。这在现在是绝对行不通的做法,明显是造成公有资产流失,但当时社会上对改制不甚了解,对零资产、负资产买断企业不以为然,有的地方甚至为了甩包袱,鼓励卖企业,所以那时浙江政策是许可的,并且有人算过一笔账:如果说改制时一级资质注册资金3000万元算成零资产是让利给企业了,那么改制后企业有了发展的活力和动力,10年上交给国家的税金达好几个亿,企业的资产增加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国家得益了,企业发展了。而江苏企业的改制普遍比浙江晚10年以上,等到江苏建筑企业改制时,不仅所有资产要如实评估,就连自己打拼出来的品牌也要计算无形资产,让改制后企业花真金白银买回去,一般特级企业都要花1~2个亿。所以在一次浙江企业访问江苏,听到江苏同行介绍改制过程时,他们认为江苏企业太不容易了。从统计资料上也可以分析出,整个“九五”期间,尽管从1996年至2000年,江苏建筑业总产值分别比浙江高177.78亿、194.25亿、253.67亿、201.70亿和155.08亿元,但是建筑企业实现利润却分别比浙江少2.31亿、5.71亿、5.65亿、11.42亿和11.22亿元。这就是说,由于改制工作浙江比江苏早10年,抓住了机遇,企业不仅掘了第一桶金,而且完成了原始积累。
进入新世纪以后,浙江企业抓住上海及一些沿海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上的机遇。从事市政施工要添置许多大型设备,这需要资金实力。江苏企业尚未或刚开始改制,要筹集大量资金显得捉襟见肘,而这时的浙江企业已经“不差钱”,不仅添了市政设备主攻基础设施市场,而且就房建领域也提出“用资本换市场”的战略,实践证明,浙江的做法是卓有成效的。统计资料反映,“十五”之前,江苏建筑业总产值一直是全国第一,但进入“十五”之后,从2002年开始,浙江在建筑业总产值上超过了江苏,“十五”平均每年高出江苏190亿左右。在中部、西部包括在江苏本省,到处都能看到浙江队伍的身影,有些浙江建企的上市公司,完全就凭财大气粗,别人垫资几千万的项目就觉得承受不了,他们垫一、二个亿也只当“小菜一碟”,一路畅通无阻,市场开拓的力度和效果成正比,浙江经营规模前10强的企业,出省产值占其总产值比重平均为74.68%。
浙江企业由于改制早,企业经营理念比较新,专业结构调整比较好,所以抓住了上一轮资质申报的机遇。高资质、多资质,让浙江建企发展如虎添翼,而结构调整早不仅扩大了经营范围,而且专业企业的效益普遍好于房建施工。江苏大多数建企在“十五”初期仍然从事传统的房屋建筑施工,等到市场碰壁碰多了,想到要扩大某专业经营时,资质又成了“瓶颈”,而资质标准不断调整,对资本金的要求也相应大幅提高,对于没改制企业或刚改制的企业,刚性的注册资本金也制约了部分企业对资质的申报,真有点“一步没跟上,步步慢半拍”的感觉。
浙江的建筑业抓住了各级政府支持发展建筑业的机遇。例如:早在九十年代,每年召开的浙江进沪施工企业总结表彰会,分管省长和各市、县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分管省长讲话鼓励,会上公布对各市建筑业发展情况综合排名,形成你追我赶之势;省领导把各大银行的行长带到上海,接大工程需要资金担保或出具保函时,省长对建设单位说,你们需要哪家银行担保,我就让哪家银行担保,这无疑给建筑企业不仅提供了资金支持,而且是比什么都重要的信用支持,这点恐怕全国找不出第二个省这样做;在税收问题上,浙江省采取的是放水养鱼的包税政策,多数的市都对建筑业采取“培植税源”的政策,具体做法是“基数承包、一定三年,低幅递增,先征后返”。到年底之前如果税务部门税收任务完成得差不多了,主动提出让企业过了年再交。而江苏的税收抓得不仅紧,而且征收了“重复税”和“过头税”。首先是劳务企业本不应征营业税(北京及一些兄弟省市都实行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使用不同发票的做法:即项目上让总包企业必须按合同额百分之百缴纳营业税,劳务分包企业结算收入的发票无须纳营业税)但江苏则总包和劳务分包都得纳营业税,劳务企业反映负担太重,纷纷从劳务企业退回到小包工头(小包工头不是法人,所以不仅营业税不交,连所得税也漏掉了),客观上造成明明是一个工程却征了一点几个工程的税收,明摆着重复了。其次是全省负预征所得税的税率不统一,但有一件事是统一的:都征得高,我们称之为“过头税”,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如果纯粹从事房建,产值利润率高的是百分之一点几,多数企业不到百分之一(中央及北京等大型建筑企业调查房建施工这部分也是如此)。而江苏省各市最少的企业所得税是按1.5%预征,外加1%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得多的市高达2%—3%,再加上个人所得税的话,确实让企业不堪重负。再次是税务部门之间不沟通不协调,造成项目所在地与企业所在地互不相让,结果按规定只须一地缴纳的税金,现在变成两地都得交,后果是企业额外多纳税,不仅严重制约企业发展,而且影响在外地市场的开拓。以上税收的缺憾,逼着施工企业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举措:纷纷动起了在外地注册子公司的念头。如某特级企业有11个独立法人子公司,现直接注册在上海的有5个,每年仅这一个特级企业流失掉本应属于江苏的税收就逾几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