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下发《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
《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呼和浩特市,认真吸纳有关部门和评估机构意见,统筹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和财力情况,做好近期项目的建设安排,确保合理建设工期,稳步推进项目建设。
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线路走向、车站数量、敷设方式、工程投资、建设年限、投资模式等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通知》强调,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