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三十年未大修,“城市法”至今缺位

2013-03-14 248 0
核心提示: 擾攘多年,極受澳門社會關注的《城市規劃法》、《土地法》兩法案,終於搭上舊歲龍尾,在爭議聲中獲得立法會放行,進入具體審議的

  擾攘多年,極受澳門社會關注的《城市規劃法》、《土地法》兩法案,終於搭上舊歲“龍尾”,在爭議聲中獲得立法會放行,進入具體審議的立法程式。由於今年是澳門立法會換屆選舉年,意味著在不到半年時間內,圍繞這兩個牽系未來發展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案,澳門社會需要展開持續的意見博弈。
       《土地法》三十年未大修,“城市法”至今缺位,一直是澳門社會的一大心病。特別是回歸以來,博彩業風生水起,在經濟發展的強勁推力下,彈丸之地大興土木,土地資源越發寸土寸金,以至近年來有關土地和建設的問題迷霧滿布,諸如“賤價批地”、“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囤積土地”及破壞環境等質疑和指責,不絕於耳,社會強烈呼籲兩法早日出台,遏止亂象。只是,有關立法程式步履沉滯,一拖經年,飽遭詬病。
       修訂《土地法》的主要訴求和核心內容,就在於強化管理,堵塞土地濫批和流失的漏洞。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部門審批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土地出讓往往是政府說了算,而且批出的地價極其低廉。資料顯示,僅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真正意義上的土地拍賣,不過三兩宗,而數年前一宗拍賣競價至今依然保持最高地價記錄。由於土地規管乏力,在大量賤價批地的同時,囤積土地現象十分突出。
       另一方面,過往數百年的營造,澳門小城形成了獨特的城市景觀和建築文化,但是,面對城市規劃長期無法可依,近年的急速發展,出現了發展建設混亂無序的局面,對城市的總體環境和生態維護造成很大的衝擊。故而,兩法案的出台,事關澳門的重大社會利益和未來發展格局。
       然而,從提交的法案文本來看,恰恰在解決當前弊端的核心問題上,疑似刻意存漏。《土地法》法案第五十四條中,提出“配合政府政策的建設”、“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可豁免公開招標,成為最大的爭議點所在。實際上,豁免公開招標正是澳門土地出讓的最大硬傷,該項行政審批之氾濫,令土地競拍案變成僅供觀瞻的“陳列品”,而大量土地往往被貼上各種“公益”名目,不明不白劃出,空置數年後再經行政手段置換使用功能,以致“賤價批地”成為一大“特產”。故而,《土地法》修訂若未能堵住“空門”,即使裝修再華麗也抵不過“百密一疏”,令立法標的嚴重偏離,喪失了極為重大的法律效能,最終不過是“新瓶舊酒”而已。
       儘管從政府主導社會發展的角度,法律需要賦予行政權一定的彈性,但如何把控權力的恰當維度是關鍵所在。而新土地法未就此作出相應嚴密的制度設計,包括公共用地審批的聽證程式、立法會審議、資訊披露等,將使得行政裁量權因無所制約而最大化,必然後患無窮。而“城規法”中設立的不少機制,包括最關鍵的總體規劃,但最終都回落到由行政權拍板定案,而立法會則僅僅是一個立法機器的角色,無所過問。那麼,在如此導向下,這兩項重要立法不過是政府左手管右手而已,法律效能難有更大預期,或將再墮新法即“病法”的怪圈。
       基於行政主導的體制,特區政府雖然在社會管治上體現更大的主動性,但是公權力膨脹而獨大的問題越發明顯,尤其是在部門立法的機制下,權力利益始終難以得到有效制約,這從過往諸多出台的法律難臻完善可見端倪。部門立法的最大阻力和消耗,恰恰源自其本身的深重權力利益,畢竟要權力部門其自削手足,幾乎等同與虎謀皮。這也就是為什麼一些法案拖遝十幾年,障礙重重,被疑似消極立法或故意製造種種麻煩的重要原因。
       “有好過於無”,幾乎成為本澳立法工作的一種疲軟取態。由於經不起部門提交法案的拖延戰術,立法會往往對疑似刻意臨急闖關的法案,在立法程序中極其被動,最終迫於情勢而消極把關,每以“大局為重”的藉口,而對頗有瑕疵和爭議的法案予以放行,導致立法質量參差不齊。但要認識到,土地、城規兩法關乎重大的公共利益和未來發展,立法會必須負起對公眾和歷史的責任意識,擔當捍衛法律尊嚴的試金石,在與權力利益的博弈中堅堵漏洞,寸土必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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