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避免传统特色建筑随意拆建

2013-12-24 107 0
核心提示: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记忆,是城市历史的见证者,它承载着这座城市的文化积淀;古建筑是一座城市宝贵的精神荟萃,是教育子孙后代

      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记忆,是城市历史的见证者,它承载着这座城市的文化积淀;古建筑是一座城市宝贵的精神荟萃,是教育子孙后代的最后教材,它怀揣着这座城市的明天与希望。

    而我国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也说过,一个东方老国的城市,在建筑上,如果完全失掉自己的艺术特性,在文化表现及观瞻方面都是大可痛心的。
    寿命较短、传统特色建筑被随意拆建、毁坏,甚至消失已经成为古建筑保护的制约因素。2013年12月1日起《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听到这一消息,陕西省建筑协会一位工作人员开心地说:“本着加强城市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秉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城市建筑艺术创新的原则,且该《条例》属于我省创制性立法,在全国为首例。很多人都很期待,它能对我省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保护建筑等起到积极作用。”

               现状:重点建筑不断被拆除建筑寿命普遍较短

    据了解,我国截至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的、统一的立法对建筑进行保护。而近年来,由于对传统和特色建筑保护力度还不够,我省一些极具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被破坏,体现地方传统特色的名镇名村逐渐消失,特别是不少见证现当代发展的优秀建筑遗存被拆除。消失的只是一幢幢具体建筑,消亡的却是其所承载的丰厚历史和传统文化。
    且我国普通建筑寿命相对较短,短命建筑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就普通建筑保护而言,面临的重要问题是规划变更频繁、缺乏连续性,规划执行不够严格,项目的规划设计不合理等导致的建筑短命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新建面积达20亿平方米,使用了世界上40%的水泥、钢筋,建筑的平均寿命却只能维持25-30年,但英国、法国、美国的建筑统计平均使用寿命分别为132年、85年和80年。建筑寿命短在加剧能源和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拆除每万平方米的旧建筑,将产生7000~1.2万吨建筑垃圾,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现在不少地方甚至形成了建筑垃圾围城的局面。
 《条例》将最大限度避免随意拆建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重点保护建筑标志。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迁移、拆除或者复建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迁移、拆除和重建重点保护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及时报送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

                  《条例》对重点建筑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冠军在关于《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中讲到从调研的情况看,对一些重点建筑特别是历史建筑的保护机制有待完善,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还缺乏进行主动保护的积极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条例》在第十条规定,不仅重点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申请认定,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重点建筑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从而增加重点建筑的申请几率;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支持,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重点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重点建筑相适应的旅游和相关产业,通过有序利用达到有效保护。

             《条例》规定法律责任 避免保护是“用玻璃罩罩着”

    省建筑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部分人可能会觉得《条例》只是一纸文字,即建筑保护就是“用玻璃罩罩着”,只是口头上的保护,可当他仔细阅读完《条例》,尤其是它的法律责任规定时,发现这些条例绝对不是玩笑。
    《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重点保护建筑标志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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