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明家具在运输实木成品家具时,被江西省林业厅浮梁县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以无木材运输证为由没收,后被要求补办证明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质疑,根据国家林业局在1998年出台的文件,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木(竹)制工艺品,未列入凭证运输范围,为什么江西不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政策?
江西省林业厅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处罚是依据《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按照这一目录,运输家具也需要木材运输证明。
运送384件家具被木材检查站拦住
4月25日晚,山东济南司机郭宏伟驾驶大货车行驶在景鹰高速上,车上是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营销分公司的实木家具,目的地是河北廊坊。
在万年收费站服务区,郭宏伟就餐结束休息片刻,返回货车驾驶室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浮梁县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拦住了。
几名穿着制服的检查人员爬上车,划开货车上的帆布与家具外包装说:“拉的是木材,你的木材运输证呢?”
郭宏伟赶忙解释:“货物虽是木材做的,可现在已经成了家具商品,为什么还需要办运输证?”
“没有办运输证,全部没收!”检查人员说,“你把车开到景德镇停车场去接受处罚!”
无奈之下,郭宏伟一边与货主联系,一边将车开离高速。
郭宏伟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我运输过多次实木家具,这是第一次听说要运输证。”
郭宏伟称,回到停车场,检查人员不仅要没收这批货,还要处以货物价值30%的罚款。他计算了一下,罚款要2.4万元!
郭宏伟联系上了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南昌营销公司总经理刘志军。
刘志军听说此事后很吃惊,急忙与景德镇一朋友联系。第二天,刘志军委托的朋友与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但木材检查站坚持没收这384套橱柜。
运输实木家具须办木材运输证?
4月26日,江西浮梁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对该车无证运输的实木家具开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张赣林罚书字[2013]第07013号文件处罚书上,清晰可见:案件性质为无证运输;处罚决定为:没收非法运输的实木家具384件。
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人员依据是《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一款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运无证木材的,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郭宏伟告诉记者,检查站的执法人员称:“江西省明文规定,运输实木家具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但出于减少损失的考虑,被处罚人可以在缴纳木材变价款及相关罚款后将其运走。”
刘志军委托的朋友随后向木材检查站交了3万元,木材检查站开具了一张“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B”。收费基金项目为“实木家具育林基金6000元,依法没收木竹变价款2.4万元。”
执法人员在其缴纳完罚款后给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并附上行政处罚书。之后,郭宏伟才将这批实木家具顺利运抵河北廊坊。
虽然缴纳了罚款,但刘志军仍有质疑,199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文。文件中规定: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木(竹)制工艺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同时,罚款票据为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这也让他有点纳闷,凭证运输与育林基金有什么关系?刘志军称:“这次运输的家具是在总部黑龙江省伊春市生产的,不是在江西境内加工生产,运输家具是企业内部之间的调货,光明集团在伊春每年都缴纳育林基金,为何还要在江西缴纳育林基金?”
“木材检查站系依法行使执法权”
江西省林业厅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汉南在接受新法制报社记者采访时称,光明家具的事情局里清楚,浮梁县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也是依法行使执法权。
朱汉南告诉记者,近年来,我省对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大,目前,全省都处于林区。在江西境内,运输木竹制成品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
据朱汉南介绍,2004年4月20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并开始施行,“该管理办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
此后,江西省林业厅公布了《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赣林资字[2005]24号),将方材、板材、条材、线材、木质半成品、成品收录于《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十个大类中的第二条。
针对被处罚人援引国家林业局的规定产生出来的质疑,该局法制科刘科长表示,2000年1月29日施行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中对木材的定义也有明确规定: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既然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木材可以有自己的规定,因此2005年江西省制定的《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将实木家具纳入凭证运输名录与当时国家林业局86号文中相关规定并无冲突。而且,2012年国家林业局的第九号公告废止与失效文件中,上述文件规定已被废止了。”
朱汉南称,关于凭证运输木材目录,目前国家并没有硬性的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因地制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出台符合本地的管理办法,因此各地不一。“像广西就没有将实木家具列入凭证运输目录,而湖南也和江西一样,将实木家具列入了凭证运输目录。江西是林业大大省,为了保护江西的良好森林资源,所以将才会将其列入凭证运输目录里。”
“没有征收育林基金”
针对育林基金一事,刘科长回应道:“木材检查站做出的处罚都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同时,朱汉南回应,桃墅检查站开具3万元罚款中,6000元一项是实木家具无证运输罚款,2.4万元是依法没收木竹变价款,并没有征收其相关的育林基金。
朱汉南告诉记者,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B与“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是有所区别的。目前,江西省林业厅的行政处罚票据均为“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B”。
据介绍,2009年,江西省财政厅与江西省林业厅统一下文,对原使用的育林基金票据重新进行了编排,印制使用A、B两种票据。A票用于办理采伐证时征收育林基金,B票用于林政执法的统一票据。B票据将罚没收据与行政事业性收据统一起来了,“因此,林政执法行政处罚罚款的专用票据都为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B,而不再出示其他票据,林政执法所收缴的款项均由财政统一支配”。
“长期许可”应通过省人大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柱国认为,国务院2012年废止了国家林业局1998年关于木材的定义的文件,实际上是让地方对于木材资源的控制拥有了自主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符合本地方情况的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与江西省的木材管理办法效力是一样的,如果发生冲突,可以报请国务院处理。
王柱国认为,从法理上来说,运输凭证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即首先划定一个许可的范围,如果符合条件,有资质并申请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后才能允许。审批或者行政事项,纳入许可非常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一级才能设定许可,而人民政府只能设定临时许可。《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是2004年以江西省政府令设置的,属于临时许可。政府设定临时许可,期限是一年,长期许可必须通过省人大。如果一年之后觉得有必要继续实施,应该由政府报人大,经人大常委会讨论,进过评估论证后,以省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并不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来规定。”
王柱国认为,林业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还是有瑕疵的。在制定运输凭证时,严格管理是没错,但在制定时要进行论证,“为什么有的省放开了,有的省没放开?应该让公众参与讨论,要进行论证评估”。
刘志军说:“公司总部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已经明确取消了木制成品的凭证运输,许多省份也取消了类似的规定。”刘志军认为江西是实木家具生产大省,运输家具还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将会影响江西家具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