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和经理因“劣质混凝土”被抓 羁押446天后改判无罪

2018-10-19 239 0
核心提示:  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一开发商与河北秦皇岛一混凝土企业没有结清货款,报警称对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将该企业工程师和经理刑

  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一开发商与河北秦皇岛一混凝土企业没有结清货款,报警称对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将该企业工程师和经理刑事拘留长达一年多,绥中县法院多次开庭、判决有罪,而上级法院辽宁市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现绥中县法院因错判有罪,致使被告人丧失人身自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师因“伪劣产品”被抓
  经三年多刑事程序改判无罪

  2012年4月,辽宁东戴河渤海玉园的开发商——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签订合同,金世纪给渤海玉园供应混凝土用于该项目建设,应付货款货款共计三十余万元。

  2013年,双方因结账问题发生纠纷,并各自提起民事诉讼,渤海玉园开发商将金世纪建设秦皇岛分公司-诉至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法院,称被告供应的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导致自己的房子不得不降低高度保障安全,因此造成了1200万元的损失。

  紧接着,绥中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了这期民事经济纠纷中,2014年4月24日,绥中县公安局抓走了河北金世纪建设秦皇岛分公司的工程师赵智扬和分公司经理孙树彬,2016年9月,县法院第一次判决赵智扬、孙树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

  2017年1月,二审辽宁葫芦岛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7年8月,绥中法院重审在检察院未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继续判决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智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孙树彬有期徒刑二年,两个人分别被判处罚金十六万元。

  2018年1月,葫芦岛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人无罪。

  二审法院认定
  一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证据不足

  二审中,赵智扬的辩护人庞帅律师强调,混凝土产品的供应,是交付的半成品,施工单位还需要灌注等工序才能完成,不能证明交付的产品就是伪劣产品。且交付的混凝土八次检测均为合格产品,仅有两次不合格。此两次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存在严重的虚假嫌疑,重审一审中辩护人申请传唤两名检测人员。第一名检测人员当庭表示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第二名检测人员在中午休庭期间离开法院,未再出庭接受调查询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没有差异,并对原审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但葫芦岛中院认为,绥中县法院一审认定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是通过“推断”来认定混凝土中水泥含量不足,混凝土是过程产品(半成品),必须与建筑方紧密配合,按照规范浇筑、振捣和养护才能成为产品,决定混凝土的强度,不能排除受施工、养护等环节的影响。

  二审法院还发现,案卷中,涉案的十批次混凝土中,八次是合格的,两次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也不够追诉标准。赵智扬出具的十批次混凝土配比中,无证据证实混凝土中水泥使用量违背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绥中县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十余万赔偿尚未支付

  在一审期间,赵智扬被羁押,2017年1月,葫芦岛中院变更强制措施将其释放,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审理期间,赵智扬一共被羁押446天。在丧失人身自由的期间,赵智扬无法侍奉身体患疾的父母,无法陪伴照顾子女,身心均遭受痛苦。他从未想到,自己作为一个知识分子,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一生老实本分会因此身陷囹圄。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018年5月,赵智扬向绥中县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7月2日,绥中县人民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赵智扬人身自由赔偿金126994.04元,精神抚慰金35000元。截至记者发稿前,赵智扬仍未获得任何实际赔偿。据国家赔偿案代理人庞帅律师介绍,绥中县法院表示因财政问题在今年内恐无力实际支付。目前赵智扬仍在焦急等待,不希望刑事错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变成“法律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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