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疑似历史建筑“先保护、再认定”

2013-08-05 80 0
核心提示:广州民国建筑金陵台被强拆事件发生后,公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热情高涨。昨日,广州市规划局公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


广州民国建筑金陵台被强拆事件发生后,公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热情高涨。昨日,广州市规划局公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下文简称《保护办法草案》),这意味着金陵台们终于有了护身符。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被业界称为保护历史建筑的三把“尚方宝剑”。但实际上,这三把“宝剑”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真正“出鞘”的。

广州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下一步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有望年底正式出台。

疑似历史建筑须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自从六月份广州发生金陵台被强拆事件以来,比“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低人一等(从保护价值而言)”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如何得到保护备受关注,它们的“护身符”———《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尽快出台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

事实上,早在金陵台事件之前的今年1月份,该办法就出过《征求意见稿》,这次新版《保护办法草案》与此前相比,新增了“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机制”、“未完成普查,不得延长拆迁许可证期限或征收房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除经市政府批准还需同步报省政府核定”、“历史建筑的撤销应报省政府核定”、“符合条件的疑似历史建筑政府部门需在7日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保护办法草案》对于如何摁下“暂停键”保护历史建筑的问题也作了比《征求意见稿》详细得多的规定,对如何核定需要保护而申报程序未走完的“疑似历史建筑”,“保鲜期”———即预先保护期限长达一年。

擅拆历史建筑或按建筑价值3至5倍罚款

目前拆除一栋历史建筑最多只能被处以50万元罚款。为加大处罚力度,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制定中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擅自破坏或者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予以重罚,计划是按照被损毁建筑价值的3-5倍进行罚款。

对保护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将予奖励

此外,关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的“用途”,《保护办法草案》也作了详细的规定,除了普遍意义理解的用于“修缮、维修历史建筑”等,这些钱还会用在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此外,年底除了《保护办法草案》的出台,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也将推出,专家表示首批名录数量达数百宗,以后还会分批陆续公布。目前所知,首批历史建筑“年龄”横跨清朝至“80后”,建筑类型也很广泛,比如办公建筑与宗教建筑、公共建筑与私人建筑等。

未完成普查地块不得拆除或征收房屋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草案还增加了“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延长拆迁许可期限或者征收房屋”的规定。

根据《保护条例草案》,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延期或者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延期或者征收房屋前完成普查工作。该办法生效前已经取得有效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但尚未进行历史建筑普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普查,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据悉,对于一些位于已批未建项目上的疑似“历史建筑”,目前政府部门已加快认定工作,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明确临时保护和认定时限,开发商需履行的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疑似历史建筑 设一年“保鲜期”

《保护办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最受到关注、也被寄予厚望的一个创新办法就是——— 创设预先保护制度。据悉,这是根据香港、扬州、杭州等地的经验而创设的,指有价值的而未被认定为历史建筑的老建筑,在一年的预先保护期间内,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并对有根据认为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在申报期中存在损毁危险的建立紧急申报制度,将濒危个案独立申报,在实施预先保护的同时立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快速、及时实施保护。

不过这并非此次草案的新发明,早在1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就有表述,但《保护办法草案》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从原来的273个字增加至453个字。

《保护办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对符合三种条件之一(即该地块尚未进行历史建筑普查的;该地块的历史建筑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重大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或者重要的名人故居的)的疑似历史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报后需及时派员赶到现场调查,并于7日内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在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经论证确需保留的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改变建筑原状,规划主管部门应通知当地区政府采取预先保护措施,并按法定程序申报历史建筑。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因预先保护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政府应依法给予补偿。

历史建筑申报或撤销要过“省”关

在这次新版《保护办法草案》的内容中,除了以往要求的过“市里”一关,不少申报或撤销也要经过省里核定,审核门槛可谓更高更严。

比如,对于历史建筑进入名录,除了要经过市政府批准外,还需要同步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而历史建筑的撤销,也要报省人民政府核定。

此外,对于保护名录所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区位和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等内容,《保护办法草案》要求将其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哪些可认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50年以上并能够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候选名录:

(一)突出反映地方城乡建设历史或者社会生产、生活历史。

(二)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突出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主要代表作品。

(五)重要的名人故居或者纪念性建筑。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对建成虽不满5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候选名录。

——— 《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第十一条

  • 点赞(0
  • 反对(0
  • 举报(0
  • 收藏(0
  • 分享(8
评论(0)

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