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可以再年轻点

2013-08-06 86 0
核心提示:近日,广州市法制办和广州市规划局就《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广州市副市长王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广州历史建筑

近日,广州市法制办和广州市规划局就《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广州市副市长王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王东副市长感谢与会的人大代表、委员、专家及各界代表、部门的支持,请各位参会代表多挑毛病、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使《保护办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建议注重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一是合理确定历史建筑的标准和范围。当前,全社会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日渐增强,为了加强保护,是否考虑降低门槛,合理扩大保护的范围。比如,年限可能也要宽一些,考虑将一些近现代优秀建筑也纳入;

二是关于历史建筑的发掘、保护和利用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如何合理利用、活化利用,是一个难题。能不能有一些原则性的界定,让业主知道怎么进行利用和改造;

三是如何充分利用和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四是经费保障。既要设置政府的专项经费,同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和积极性;

五是预先保护制度。这项制度对于及时保护好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但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建筑,具有重要作用,希望会议进行重点讨论;

六是重申拆除许可。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建筑拆除,设定许可制度,以避免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被误拆。

建议一:加大奖励 让人“不愿拆”

与会专家均认为历史保护与现代化进程总体上并不冲突,且历史建筑不同于文物,应当“用起来”。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张智敏说:“我们不希望一听到历史建筑就被吓倒了,就认为是不让动的。历史建筑应该不仅有社会文化价值,还可以带来更好的经济价值,甚至在不损害本体的情况下,做商业利用也可以。”

还有专家表示,可加大奖励力度、细化补助制度等,使保护的利益大于破坏的成本,让保护责任人“不愿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院朱最新教授建议在《保护办法》篇章上可以考虑单设一章,在机制上可以建立历史建筑和风貌区的利用委员会,引入咨询制度。

建议二:将认定标准放宽至30年

《保护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其中以“建成50年以上”为基本的年限标准。文保专家、广州大学教授汤国华认为这个门槛较国家的标准严格,建议放宽,扩大保护范围。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建筑系副主任冯江也指出,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期间,广州集中建设了一大批代表性的岭南风格建筑,建议认定标准改为建成30年以上,认定权限也建议下放到区县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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