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念“紧箍咒”

2013-10-10 115 0
核心提示:昨天,记者从市监管办获悉,为解决串标围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招标代理不规范、监理履职不到位、承包商择优机制不完善等突出

             昨天,记者从市监管办获悉,为解决串标围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招标代理不规范、监理履职不到位、承包商择优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净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由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及6个相关附件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两类项目

  不再一律执行预算价下浮

  新规将“选择优质承包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作为首要的任务加以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公选入围和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工程履约、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和日常市场行为等标前、标中、标后的考评和监管。对房建类和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审定预算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不再一律执行审定预算价下浮8%的规定。

  “接下来要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市监管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履约监管和诚信考评,促使监理人员切实履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和信息等的监管义务,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提高项目管理实效,并建立案件联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8条“高压线”碰不得

  在招投标过程中,借用资质、出借资质、串标等行业“潜规则”屡见不鲜,在新规中细化了18条“高压线”并明确处罚规则。

  除投标人借用企业资质或他人执业资格参加投标,投标人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等明显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外,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在同一工程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现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无直接财务关系等行为都属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行为。

  而串通投标的类型更多,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事项的;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等。

  “对招投标期间发现的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和串通投标行为,由各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市监管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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