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历史建筑之痛 保护得太少

2013-10-17 92 0
核心提示:美国纽约列入保护的历史建筑达2万处,而上海名列在册只有600多处。   上海的历史建筑保护得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王安石说

               美国纽约列入保护的历史建筑达2万处,而上海名列在册只有600多处。

  “上海的历史建筑保护得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王安石说。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10年后,上海历史建筑之痛减轻与否?

  记者:您认为上海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做得怎么样?

  王安石:总体来说,上海还是比较重视的,这从法律法规层面可以看出来。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上主要是依据《文物法》,当中虽然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但规定得很不具体,而且主要关注古建筑、遗址、纪念地等,对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定很抽象。

  在此基础上,上海根据城市自身特点,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建筑保护的地方法规。在此之前,上海市政府还曾于1991年12月出台过《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加以修订。

  《条例》把近现代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与之前的规章制度相比,它明确了保护的范围和具体要求、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不仅保护建筑单体,而且保护建筑环境,引入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概念。对历史建筑迁移、拆除及处理程序有了明确的要求。

  此外,还提出“先予保护”的概念,即对尚未列入保护的历史建筑,如果出现损毁危险,可通过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出具文件,对其先予保护,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公布为优秀历史建筑。如普陀区新建楼盘“清水湾”花园里有一处近代学堂,在小区建设时面临被拆除的风险,经专家多次现场踏勘和论证,实施先予保护,现已整体平移到别处,保留建筑风貌,改造成小区的会所。

  《条例》出台后,市人大、政协及各区县也都非常重视,如徐汇区专门设立历史建筑专项基金,每年拿出2000万元保护历史建筑,虹口区拨款800万修复摩西会堂。

  记者:《条例》颁布已有10年 它的实施效果如何?

  王安石:肯定对上海历史建筑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在上海城市发展建设中,将更多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下来。

  如2011年的“精武门事件”,惠民路上的仁寿里以前是精武门的土地,精武门破败后将这块地卖给当时的房地产开发商,1936年开发商在此造了4栋西班牙风格建筑。前几年,一个地产集团把这块地拿下来,准备建办公楼和住宅,规划里要拆除这4栋楼。消息传出后,阮仪三等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奔走呼吁,指出这4栋建筑立面、门窗和楼梯具有独特的建筑风格,建议调整规划,将其保留下来,作为建筑区域的配套。上海房地局也认为它具备先予保护的条件。最后,这家房地集团接受建议,这4栋漂亮的建筑才幸免于难。

  还有,苏州河边上海啤酒厂的老厂房没有拆,现在改成了梦清园,天厨味精厂的老厂房也还在。康定路上有两栋老洋房,造地铁时按规划要拆除,后来将它与地面地铁设施相结合保护了下来。这都是《条例》实施以后的事。

  但是,《条例》执行得并不是非常有力。在它推出后,依然出现过优秀历史建筑被拆除的情况,非常可惜。

  如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老校舍,江湾五角场的空军政治学院等,好几处历史建筑被损毁。位于凯旋路长宁路的原圣玛丽亚女中,是一所很漂亮的教会学校,里面原来有十几栋历史建筑,由于土地批租陆续被拆掉了,只有一座钟楼礼拜堂还保留着。2006年前后,钟楼周围还保留着4栋老建筑,很可惜后来也被拆掉了。现在那里要重新规划,专家给出的意见是要结合绿化布局保留一个建筑群的格局,将4栋老建筑按原样恢复。

  记者:《条例》实施不力的原因何在?

  王安石:关键是执法要严。《条例》还有一大改进,就是从法律层面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如何处罚做了规定,但现在看起来形同虚设。《条例》刚实施不久,还曾有过两个处罚案例。一是淮海中路1610弄的逸邨。那是一处花园住宅,南京一家企业拿了其中一栋楼后,将它拆除了。居民举报到市里,政府责令其恢复重建,并按重新建造的成本价的5倍罚款200万元——当然这个罚款也不算高。这是《条例》实施后处置的第一个案例。另一个是淮海中路1285弄的上方花园(小区网 论坛),它有违法搭建,楼上加出一个假层。但它又属于区级文物,由于多头管理,区文管部门执法队要按《文物法》处罚,只罚了十几万元,造好的违法搭建也没有拆掉。多头管理也是个问题,这次我们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时就提出,一定要分清管辖范围。

  这两次都是我还在市房地局工作时亲身经历的,自我退休以后,就再也没听说过因破坏历史建筑被处罚的事情了。

  还有就是与城市发展关系的处理,涉及商业利益时政府要坚持原则。地方政府可能较多地考虑要将土地批租出去,所以在满足开发商的条件上做出让步。我认为,在这方面要有整体判断,有些价值不高的可以拆掉,但价值高的在规划时就应把保留或保护作为必须条件,坚持如果要拿地,就要按这个要求做,不行就不要拿。

  另外,执行中还有一个软肋,就是对那些还没列入保护名单的“保留建筑”的界定和管理规定不明确,处理破坏案件无法可依,明年修订《条例》时要重点研究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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