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总规模为168亿元,比上年增长5%。
为了帮助资源枯竭型城市化解历史包袱、加快推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了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经国务院批准,阜新、辽源、伊春、石嘴山、抚顺、乌海、钟祥、万山区、井陉矿区等69个城市(县、市辖区)分三批陆续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按照资源枯竭类型、非农业人口、所在省的财力状况、该城市的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享受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较多的地区分别是:黑龙江20.4亿元、辽宁16.4亿元、吉林15.27亿元。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可统筹安排此项资金,重点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
通过上述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阜新、抚顺、伊春、石嘴山等典型资源枯竭城市政府积累多年的基础设施欠账得以弥补,沉积多年的历史包袱得以化解,规划多年的惠民工程得以实施,当地政府和企业加快经济转型的信心明显增强,当地老百姓看到了走出困境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