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可以看出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方向。
2024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将安排34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67亿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44亿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40亿元,今年中央财政污染防治资金安排共计691亿元。
此外,今年还要出台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并安排120亿元。
2024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由去年330亿元,增加到了340亿元,多了1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去年257亿元,增加到267亿元,也是多了10亿元;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23年预算中没有明确的数字,而今年则明确安排44亿元。类似的还有农村环境整治资金,2023年也是没有明确数字,而今年是40亿元。
总体来看,2024年的污染防治资金相比2023年基本持平,略有增长,继续体现出中央财政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
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每年4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集中审核,并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
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有哪些?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包括: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
二、什么类型项目可以入库?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各地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大气污染防治入库的项目:包括燃煤污染控制、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
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项目、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
农村环境整治污染防治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
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制度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 的原则, 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未被涉农资金整合部分)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是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如何储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
统筹谋划重大项目。结合国家及本地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聚焦重点任务和重大环境问题,重点储备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支撑作用大、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鼓励整体立项、一体化推进的重大工程项目储备,避免储备小散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可予以跨年度支持,原则不超过三年。
加强项目前期准备。按照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编制有关申报材料。入库项目须具备项目开工的基本条件,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核准通知书、备案通知书或有关批准文件的项目不予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含基建投资)支持的项目或已完工的项目不予申报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信息,维护项目储备的严肃性。对于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项目储备实行动态化管理。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成熟项目可随时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申请入库。生态环境部每年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别开展一次项目入库集中审核,并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 的良性循环。
五、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入库要求(部分)
03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以“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提供精准支撑。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出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等。
其中:
(1)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项目
①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包括:
1、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
2、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绿色化改造,如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防腐防渗升级、加装二次保护设施、泄漏检测设施等;
3、在产达标排放企业排污口整治及其他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的措施等。
②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包括:
1、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废渣(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项目(原则上以独立矿区为单 元进行整体调查) ;
2、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重点治理涉镉、汞、砷、铅、铬等固体废物、废渣,以及酸性废水等。
③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有关技术文件要求。
(2)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包括: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的第二、第三阶段调查;
2、风险评估;
3、空间信息调查(如地块矢量数据等)。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纳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地块;
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地块;
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块,以及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等技术指南要求。
通过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有关监测、调查和科学研究等,发现的农用地土壤超筛选值集中区域;
粮食、农业等部门监测数据,发现的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区域;
位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影响区;
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发现的问题突出区域;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受污染的农用地等。
农用地地块调查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935-201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技术指南要求。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应符合《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
(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
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对于污染物类型复杂、修复难度大的项目,要通过小试、中试等论证技术路线的合理性。鼓励绿色低碳修复。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基础上,补充投资估算、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地方承担支出责任情况)、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 案应符合《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提交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或包含调查、风险评估章节及专家评审意见。
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主要支持生产经营时间长、污染物类型复杂、污染范围大或程度深等类型的地块。
③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支持小试、中试、大范围推广项目。申报中试项目必须完成小试项目,申报大范围推广项目必须完成小试、中试项目。
(4)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
①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利用与处理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具体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转运、垃圾焚烧、厨余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与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收集与利用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收集与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
②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废弃场所整治项目。具体为废弃渣场、堆场(含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项目、无主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固体废物清理处置项目。
“无废城市”建设项目仅限于列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范围,且经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评估,试点实施成效显著的城市(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