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水泥供货商依约向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一楼盘工地送水泥,楼盘都完工一年多了,欠下的近200万元货款仍没有着落。供货商无奈上法院打官司,法院判令包工头应支付水泥供货商1967335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但赢了官司,对方依然没有支付。而包工头与其挂靠的建筑公司,在该笔款项上相互推诿。
林先生说,2011年年初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李某新的包工头,当时其挂靠在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工海南公司”),承包了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的“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三期工程项目。
同年2月25日,李某新委托其儿子李某飞与林先生签订了一份水泥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林先生按李某新施工需求,向其提供某品牌的袋装、散装水泥,按不同规格价格为560元-600元/吨,市场价格波动在10元/吨以上(含10元/吨)时,双方协商调整价格;若协商不成可以提前中止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31日,
合同同时约定,李某新保证林先生供应的水泥只限于四季花城四队工地使用,并分三阶段支付货款:第一阶段为4300吨,第二阶段为300吨,第三阶段为2400吨。
该供货协议签订后,林先生依约向工地送水泥。“之后,我向工地送散装水泥3519.8吨,袋装水泥420吨,除了已付款项,工地尚欠我水泥款1967335元。”林先生说,这些货款有对方的确认签字。但尚欠的货款迟迟没有支付给他,“包工头推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说与自己没关系,该找包工头。楼盘都完工一年多了,欠我的近200万元水泥款成了一笔"狗肉账"。”
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林先生将李某新及广西建工海南公司诉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新偿还水泥货款,广西建工海南公司承担水泥货款本金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林先生认为,广西建工海南公司作为被告李某新的挂靠单位,对内收取李某新的管理费、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对外则应对李某新的施工行为所产生的工程债权债务、施工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新对收到的水泥数量表示认可,但认为应以市场价格重新进行结算。广西建工海南公司则认为,涉案的合同主体为林先生和李某新,与该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水泥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今年3月,法院判决李某新向林先生支付上述货款及违约金。但截至目前,李某新仍没有支付林先生上述货款及违约金。
日前,记者就拖欠水泥款一事分别采访了李某新和广西建工海南公司。李某新说,他一定会支付林老板的水泥款,但因为目前开发商资金面较紧,年底竣工后可以全面清偿材料款,不过林先生也可以找广西建工海南公司商量,逐步分批付清。而广西建工海南公司则表示如果法院判决他们还钱,他们就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