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根据《办法》,上述四个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将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等量置换指新、改、扩项目应淘汰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办法》指出,只有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才可用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另外,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办法》明确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办法》明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期限暂定至2017年底,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