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要求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这是继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后,国务院再次就化解过剩产能发文。
该意见指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要着眼于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提质增效。
该意见强调,严禁新增产能,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该意见就化解过剩产能提出了3项措施:一是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二是引导主动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三是拆除相应设备,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该意见指出,应采取“推进智能制造、提升品质品牌、研发高端品种、促进绿色发展、扩大市场消费”方式积极推动行业升级。意见要求,结合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开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试点,大幅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
该意见明确了加强奖补支持、完善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等一系列支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政策措施。
该意见强调,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