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
《意见》还将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完善区域限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
截至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其中,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而这些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对此,《意见》提出的约束政策还包括: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强化对过剩项目的土地管理;对过剩行业加强信贷约束;财政支持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意见》提出,不同行业实行不同政策,将进行分业施策,针对性地提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