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18 101 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和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58号公司总部大楼109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张秀文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人,代表股份342,567,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7.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42,567,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342,567,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顾峰律师、项瑾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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