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地下空间重在“公共性”

2013-07-18 108 0
核心提示: 规划涉及私有地下空间绕不开怎么办?能否以法律法规形式给公共地下空间出让界定模式?为保障市民地下停车方便,能否约束地下空间

   规划涉及“私有”地下空间绕不开怎么办?能否以法律法规形式给“公共”地下空间出让界定模式?为保障市民地下停车方便,能否约束地下空间开发商像建配套幼儿园一样建设配套地下停车场?《合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13至2020年)》昨日开始征求意见,本报记者特摘录部分业内专家观点以飨读者。

  地下空间要体现更多 “公共性”

  “开发商在某个地方开发楼盘,达到一定体量,相关法律法规都会要求开发商配套建幼儿园。那么我们允许开发商开发地下空间时,是不是也应该做类似约束,比如必须根据开发的体量配套停车位。”合肥工业大学教授张卫华曾参与某市地下空间规划,等到该市地下空间建成后,他惊讶地发现,规划中的停车场竟然全部被商场代替了。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资深总工孙海鹤对此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政府要对“公共”地下空间严格控制,任何“公共”地下空间的开发均应由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这是怎么兼顾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问题,政府和开发商的观点一定要统一。”

  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部长顾新则认为必须要以法律法规形式给“公共”地下空间出让界定模式。“许可开发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公共地下空间出让的条件是什么,都要有法可依,这样就不会出现开发商拍拍屁股就能走人的尴尬局面。”

  与“私有”地下空间衔接要顺畅

  “规划还可以进一步确定私有地下空间与公共地下空间连通的位置与形式。否则当规划中的公共空间经过现实存在的私有地下空间并绕不开时,会很麻烦。”张卫华建议,《规划》提出主城区所有地面-30米以下空间以及市政道路、河流、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大型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等地下空间作为“公共”地下空间;地面私有设施对应的地下-30米以内空间作为“私有”地下空间的提法,能否进一步细化,完善到能解决“公共”与“私有”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衔接问题,避免在建设和管理上出现误区和盲区。

  张卫华认为,一般来说,“公共”地下空间规模较大,是城市地下空间的“骨干”。因此在规划中应重点处理好“公共”地下空间的形态结构布局,以形成合理的地下空间形态骨架,对这些项目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详细规划。而可能绕不开的“私有”地下空间多为点状地下空间,是城市地下空间的“枝叶”。规划时主要应确定其与 “公共”地下空间连通的位置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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