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对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

2013-08-27 158 0
核心提示: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6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


              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6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1.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2.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3.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4.严禁以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名义新建楼堂馆所,或者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提供的办公用房,规避项目审批。严禁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批先行建设。

  5.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6.对于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节能环保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1.市各部委办局及其所属处级党政机关和区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区县所属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2.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3.维修改造应在原有建筑风貌和标准基础上进行,不得变相扩建;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一)清理步骤

  各级党政机关从2013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集中清理,分三步进行:

  1.自查摸底。8月20日至9月10日,各级党政机关对本单位的办公用房占有、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写《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自查登记表》。

  2.开展清理。9月11日至10月20日,各级党政机关按照中央文件规定,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本单位办公用房进行清理,清理率必须达到100%。

  3.逐级报告。10月21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要形成零违规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市委各部委或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和各区县党委要形成本系统、本区县零违规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形成全市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 点赞(0
  • 反对(0
  • 举报(0
  • 收藏(0
  • 分享(9
评论(0)

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