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工程机械行业拖机多次发生

2014-01-08 206 0
核心提示:2012、2013年工程量减少了50%,僧多粥少,油涨工价跌,赚的钱不够还按揭,锁机、拖机的事到处都有。 挖掘机没有按时还贷款,销

      2012、2013年工程量减少了50%,僧多粥少,油涨工价跌,赚的钱不够还按揭,锁机、拖机的事到处都有。

    挖掘机没有按时还贷款,销售公司会派专人给你打电话催要,然后步步紧逼,在确定你确实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是恶意拖欠的话,他们就会采取措施,一般是以锁车为主,到了这个地步,再不还款,销售公司就会考虑往回拖车了。

    30万铲车半夜被抢,欠钱拖车整行业都这样

    最近,家住山东章丘市普集镇的张先生,天天六神无主,提不起精神,因为在去年11月初的深夜,价值30多万元的铲车被人抢了。而他去派出所报警却被告知不予立案。

    2013年11月1日晚上10点左右,家住章丘市普集镇祖营坞村村民张继波夫妇还在熟睡中,突然被一阵打砸声惊醒。“正在睡觉呢,那人已经闯进我屋里了。把我们夫妻控制在房间里。”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深更半夜突然闯到他家进行打砸,这样的阵势现在想起来都后怕。除此之外,更让张继波担心的事情是,十几分钟后,他听见自己的铲车打着了火,被强行开走。为了防止张继波报警,这群人还把他的手机当场夺走,把院里的汽车扎胎放气,以防他开车追赶。

    张继波说,他也没得罪什么人,只是欠徐工集团一万四千块钱。随即他便去问是不是徐工集团拖走了自己的车。公司的二级商代理韩华荣确认是公司把他的车开走的。“他逾期了就是成租的了,它那上面写的挺明白,到了时间还上就是购买,还不上就是融资租赁。”杨传平表示,他只是给二级代理商韩华荣经理跑业务,对于拖车一事并不知情,具体事情还得找韩华荣询问,然而韩华荣位于章丘市双山路的办公地点早已大门紧锁,空无一人,同时他只接电话不出面商谈。无奈之下,张继波来到了徐工集团在济南的一级代理商这里讨要说法。

    “找公司你找徐工,我是和徐工签的代理合同。你买的是徐工的车,你找不着我。不是说我们来找你,是老韩让我们来找你。老韩的所作所为与我无关。我只是授权他买车。你欠的钱不是我的,也不是老韩的是徐工的。”徐工集团济南一级代理商章经理表示,二级代理商强行拖车是个人行为,与一级代理商无关,而且他们对于二级代理商也没有监管责任。同时章经理也表示,欠钱拖车的行为并不是个例,是徐工集团和整个重工行业的潜规则。

    通过记者的调查,张先生的铲车被抢一事已经水落石出。徐工集团济南地区的一级代理商的态度也很明确,强行拖车是他们重工企业的行业规则。只是让记者想不明白的是,强行拖车为什么非得选在深夜,对消费者家中打砸抢的行为跟强盗又有何种区别?说白了,这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和践踏!

    挖掘机被锁被拖成常事

    陈建中是岳阳一家大型工程机械租赁企业的负责人,公司有60多台挖掘机用于租赁施工。过年前公司新买的6台小型挖掘机,直到四月初才勉强全部“开张”。

    2013年8月,因为付不起尾款,6台新挖机中有3台被长沙的厂商拖走了。拖机已经司空见惯了

    3月7日一大早,冯某像往常一样到工地开工,却发现自己的挖土机竟然不见了。经民警连夜调查寻找,竟是因欠款挖土机被厂家悄然开走。冯某介绍自己当时以148万的价格购买的这台挖土机,但因手上资金有限,和厂家签订合同按月分期付款。近期生意不好,已经有4个月没有还欠款了。

    陈建中是岳阳一家大型工程机械租赁企业的负责人,公司有60多台挖掘机用于租赁施工。过年前公司新买的6台小型挖掘机,直到四月初才勉强全部“开张”。2013年8月,因为付不起尾款,6台新挖机中有3台被长沙的厂商拖走了。他说:“2013年工程量减少了50%,僧多粥少,油涨工价跌,赚的钱不够还按揭,锁机、拖机的事到处都有,不只我们一家。”

    2013年10月,长沙赶集网密集出现了40多条二手挖掘机的转让信息,挂转台数相当于此前三个月的总和。汤新元称,据他掌握的情况,工程机械行业的信用销售体系正处于平均违约率20%-30%的历史高点。“过度透支市场,无异于杀鸡取卵,伴随的风险很可能是毁灭性的,现在多家企业正在为去年的低首付甚至零首付付出代价,有的大企业法务部的追债队伍超过了200人,锁机、拖机已经司空见惯了。”

    销售商上门“抢走”客户挖掘机

    半夜,一二十名不明身份的人将房门反锁,“抢”走了家门口的挖掘机。回忆起9月1日凌晨的情景,太和县郭庙镇张嘎子还心有余悸。事后,张嘎子才知道,“抢”走挖掘机,正是卖给他挖掘机的公司,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普得”)。

    2011年,“易普得”一名叫王彬(化名)的业务员上门,推荐张嘎子购买一台该公司的挖掘机。王彬告诉他,可按揭。即“易普得”先将挖掘机卖给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再由“沃得”租赁给张嘎子。

    当年7月2日,张嘎子与“沃得”签订租赁合同。“易普得”承诺,如张嘎子逾期租金达到3期,“易普得”将向“沃得”支付相关款项。

    9月1日凌晨,上述一幕发生。事后,张嘎子得知,运走挖掘机的是“易普得”公司。原因是违约。据悉,当初张嘎子跟沃得签合同时,约定每月应还款为11633.36元。觉得压力大,张嘎子便找王彬商量,经王彬请示公司后,7月3日,张嘎子又与王彬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每月还9000元。之后,张嘎子每月按时还款,直到挖掘机被“抢”,按揭款只剩5个月了。王彬与张嘎子签订的协议有没有效?“易普得”有关负责人表示,王彬的报告公司没有批准。对此,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亚认为,“易普得”深夜去“抢”挖掘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王彬与张嘎子签订的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挖掘机被拖走,维权之路在何方

    2012年3月,李某租用烟台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一台在烟台某地进行施工。白天施工完毕后,李某将该挖掘机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邻村。凌晨一点许,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将挖掘机强行拖走,并将一村民打伤,现场留下一张收回设备的通知,注明挖掘机已被所有权人河南某贸易有限公司拖走。

    随后,李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对案情作出说明。警方对此案进行了侦查,查明该挖掘机设备已被拖回到河南某贸易公司。烟台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自己挖掘机被拖回到河南某贸易公司,请求其返还挖掘机,但河南某贸易公司认为自己拥有所有权,所以不同意返还。

    2010年6月11日,王某向河南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6万元的挖掘机,并以该挖掘机向河南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由河南某贸易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王某与河南某银行在河南省某市公证处就该抵押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挖掘机的合格证、发票原件被抵押在河南某银行处。王某与河南某贸易公司约定,在王某未偿还完欠款情况下,由河南某贸易公司保留该挖掘机的所有权。王某购买后便将该挖掘机出售给老乡朱某。

    2010年8月15日,朱某通过某机械公司将该挖掘机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河南某二手挖掘机市场的张某。2011年1月12日,张某在二手挖掘机市场与烟台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洽谈,将该挖掘机以42.5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烟台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承诺该挖掘机来源正当,无任何经济纠纷。当日,烟台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付清全款,由张某联系托运人将该挖掘机托运至烟台。2012年3月,河南某贸易公司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该挖掘机被拖到烟台后,便组织人员收回该挖掘机。

    烟台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取得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不能代替物的所有权,不能随意处置抵押物。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于挖掘机属于动产,动产及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作为公示和公信原则,且挖掘机又不属于机动车登记的范围,没有类似于房产、机动车中预告登记的登记制度,河南某银行虽然与王某进行了公证抵押登记,但是这种设定抵押权缺乏有效的公示性,抵押权的设定不能对抗烟台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物权效力。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法律等多种途径,本案中河南某贸易公司擅自拖走该挖掘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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