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问题出 经销商与用户谁之错

2013-11-01 210 0
核心提示:中国的挖掘机常有质量故障,纠纷谁也不想发生。设备的硬伤、服务态度,中国工程机械需要从这两方面去解决。   价值30万元的装

 中国的挖掘机常有质量故障,纠纷谁也不想发生。设备的硬伤、服务态度,中国工程机械需要从这两方面去解决。

  价值30万元的装载机频出故障,令购买人谭先生头疼不已。用谭先生的话说,自购买之日起,这台装载机不是在经销商处维修,就是在送修的路上。由于机器故障迟迟得不到根治,谭先生拒绝按月支付余款。但此时,经销商煞费苦心请来了“专业人士”,趁着夜色在药湖大桥桥下,动用了氧焊切割开几道铁锁,启动了装载机,将其偷偷拖运回了公司。

  一边是购买人认为拒绝支付尾款合理合法,一边是经销商称以按合同办事为由据理力争。究竟哪方说法更有理有据?记者采访了法律人士。

“徐工”牌装载机问题频出  
“徐工”牌装载机

  投诉:“徐工”牌装载机问题频出

  看着装载机上面标注的“高效王”几个大字,新建县人谭先生对记者说:“这哪是‘高效王’,分明是‘问题王’”。自从他去年9月份购买了这台装载机后,其各种故障不断,且得不到根治。

  据谭先生介绍,这台轮式装载机的生产厂家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型号为LW500E,保修期为1年。当时,他通过一家担保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给徐工集团江西总代理——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30万元购机款。按照协议约定,除了13万元首付款之外,每月应支付1.7万元,为期10个月。然而,让谭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装载机使用不到三天,核心部件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油缸漏油,导致只要1个小时能够完成的工作,花了近两个小时。”尽管经销商上门维修了,但随后,同样的问题又接二连三地出现了。

  之后,该装载机存在的其他问题也暴露出来。谭先生发现,该机器使用不到几个月,液压油竟呈现出黑色浑浊问题。了解装载机的人都知道,液压油是液压机械的“血液”,通过检测、观察液压油清透或者浑浊,即可判断液压系统是否存在故障。但对此,经销商迟迟未查出故障的根源。紧随其后的是,装载机的发动机、刹车、插削也出现不同程度问题。

  经销商:请“专业人士”偷车抵债


  针对装载机存在的问题,谭先生决定,从今年年初开始,不再按月支付尾款,并要求经销商彻底维修好机器。岂料,经销商却置若罔闻。更让他感到意外的是,5月31日深夜,经销商找来了“专业人士”,趁着夜色在药湖大桥(新建县浏湖乡昌樟高速公路施工现场)桥下,动用了氧焊切割开几道铁锁,启动装载机,将其偷偷拖运回了公司。

  在谭先生手机中,有一条6月1日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发来的短信:“谭先生您好!由于您逾期付款严重,我公司多次催收您仍未还款,现将您的装载机扣回公司……”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迎宾大道的江西省达昌实业有限公司。

  对于谭先生的装载机频出问题的原因,负责维修该机器的李师傅称:“既然是机器,就会坏,坏了就修,这很正常。”记者问及公司是否对机器进行过全面排查时,李师傅保持缄默。

  “按照协议,只要谭先生还欠我们钱,装载机就是公司的,我们扣回机器合理合法!”该公司一位杜姓负责人如是说。为了运回这辆装载机,公司还花费了1.5万余元拖车费。

  随后,记者翻阅了谭先生、经销商以及担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写到:乙方(谭先生)不按时支付余款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直接收回该设备(无需通知乙方)。

  律师:经销商无权扣车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张海水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首先,经销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年保修期内,充分履行作为经营者的义务,保证装载机正常运转。当机器频频出现故障,且难以根治时,购买人有权行使抗辩权——要求维修好装载机。否则,根据先后履行的顺序原则,购买人有权随后拒绝支付余款,这就是俗称的“瑕疵履行抗辩权”。

  北京大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恒明也赞同上述看法。在他看来,经销商无权扣车,而且单方面扣车还涉嫌盗窃。《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谭先生是装载机的实际购买人,也是所有权人,经销商无权扣车。即便谭先生未按时支付余款违约,那也应该由经销商向担保公司反馈,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依上所述,经销商擅自扣押装载机显然是违法的。厦工挖掘机一年换臂9次  

臂已多次修理

  三年前的一个决定,令宾川县5位村民至今后悔不已。

  2010年年底,村民李云聪、李凤军等5人各自以租赁的形式,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翼”)签订合同,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厦工)在云南的经销商云南创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创拓”)购买了厦工挖掘机。

  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挖机先后出现问题。李云聪的挖机3年间进修理厂三四十次,李凤军的挖机在1年之内更换4次大臂、5次小臂及1次驾驶蓬。村民们质疑挖机存在质量问题,而云南创拓则称,是村民的操作方法不当,致其毛病不断。

  3年焊30多次,1年换臂9次

  6月15日,宾川县金牛镇一挖机修理厂,州城镇离娄村村民李云聪望着正在修理的挖机一筹莫展。2010年11月26日,李云聪与厦门海翼、云南创拓签订产品购买合同,以租赁的形式购买挖机。李云聪称,首付了10%,尾款在三年内还清,每月的还款就叫租金,租赁期满后,再付100元钱,这机器彻底归李云聪所有。

  同在2010年年底,金牛镇定光一村村民李凤军等4位村民和李云聪一样,签订了购买合同。

  挖机运到了宾川县交付使用,一开始一切正常。李云聪清晰地记得第一次出问题的时间,“那是2012年2月份,在工作了800多个小时后,油门有一点问题,当时也没觉得是什么大问题,修完后继续使用。”在工作了1600至1700小时后,李云聪发现,挖机的力量变小了,动作也时快时慢,出毛病的次数也多了起来,至今年6月,李云聪表示,“挖机修了三四十次,主要问题出在大、小臂上,经常焊接。”

  李凤军的情况比李云聪更糟糕,他表示,一年之内,挖机先后换了4次大臂、5次小臂、一次驾驶蓬,但还是经常出问题,无法正常工作。

  村民还质疑,买挖机至今未见到产品合格证,也未见云南创拓出具正规的发票,只留了个手写收条。

  村民拒缴租金输了官司

  认为挖机存在质量问题,李云聪、李凤军等人自2011年中,拒绝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租金。几位村民被厦门海翼送上了被告席。

  欠租不还,村民们败诉,但村民们表示无力偿还。下月4日,李云聪又得到西山区法院执行法庭,这将是李云聪第4次被要求到执行法庭,商谈还款事宜。

  李凤军情形与李云聪极度相似。2012年10月底,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判决,李凤军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的租金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据判决书,在法庭上,李凤军辩称是因挖机存在质量问题,致使租金逾期支付。但法院认为,李凤军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该抗辩理由不能成为其拒付租金的理由。

  李凤军告诉记者,他的银行卡已经被银行冻结了,里面的2000余元存款已无法取出。

  机器没问题,可能村民操作有误

  6月17日下午,记者与厦门厦工取得联系,对方告知,请与厂家在云南的一林姓负责人联系。这位林姓男士表示,“挖机的产品合格证要等到把钱付完才能给。”

  云南创拓总经理熊伟表示,“合格证和发票已经抵押给了融资公司,在货款未付清之前,村民们拿不到合格证和发票。”


  熊伟还称,机器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村民操作有误,致使问题产生,机器交付后,村民们一直都在使用,这有使用记录为证。融资租赁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方式。很多缺乏资金的经营者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少花钱、多办事,促进技术装备更新的目的。侯马一位从事工程承包的经营者就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到一台广西柳工产的装载机。但让他想不明白的是,因为这台机械存在的质量问题,他在陷入与经销商的维权困局后,却又不得不继续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买单,并承担逾期罚息的无奈后果。

  融租设备花钱少麻烦多

  严慧杰的面前放着一份表格,这份表格上密密麻麻地罗列着一长串数字。这其实是一份账单,上面的数字代表着严慧杰已经支付和未支付的“租金”和“罚息”,其中,标记着“未核销”的“罚息”数额已达到1万余元。而且,这些数字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增加着。

  2011年,严慧杰与朋友们合作,承包了岢岚县的一处土方工程。不想再付高额的工程机械租赁费,严慧杰与朋友们商量,合伙购买一台装载机。当时,工地上正在作业的有不少广西柳工产的工程机械,质量还可以。于是,他们在离家乡侯马不远的曲沃县,找到了山西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远公司)的代办处,看上了其经销的一台总价值30余万元的柳工装载机。

  2011年5月,严慧杰和朋友来到位于太原的兴远公司,在其推荐下,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了这台型号为CLG855的柳工装载机。严慧杰的朋友廉波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国际)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又与出卖人兴远公司和买受人中恒国际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交付了8万元首期款,并约定其余款项其后2年内付清,每月支付一万二千余元租金。严慧杰要求兴远公司将设备直接送到岢岚工地。

  2011年6月1日,兴远公司将一台该型号的装载机从长治拉到了岢岚工地。接收机器时,严慧杰发现,这台装载机虽说型号相同,但并非自己在兴远公司看下的那台机械。而且机盖上有划痕,闸箱还存在漏油现象。严慧杰当即提出不接收此台机械,希望其予以更换。但经销商说划痕是运输过程所致,闸箱漏油也不是大问题,不影响使用。双方协调后,经销商答应给严慧杰提供价值1.5万元的机油作为补偿。随后,此台装载机被留用在工地上。

  但是,仅仅在使用了20多天之后,司机就发现其轮胎老出现跑气。补胎时,发现其两个前轮内外胎不配套,内胎明显要比外胎大。堂堂的柳工怎么会出现如此低水平的问题?严慧杰想不明白,而且他发现,该台装载机的大小臂也操作不灵,该翻斗时不翻斗,铲土时又铲不了土。他们与经销商联系,其派售后维修人员到工地维修了三次,换了三次油压分配器。其后机械虽然能正常工作,但大小臂工作仍不是很灵敏。在维修大小臂过程中,又在卸车时发现方向失灵的问题。换了方向机,变速箱又开始漏油,而且一直没得到有效处理。就这样,用用停停,修修补补,因为装载机存在故障,修理不及时,导致崭新的机械足有一个月的时间撂在工地上不能使用。一气之下,2011年7、8、9这三个月的租金,严慧杰没有如期支付。

  维权交涉难阻罚息日增

  三个半月后,工地上的活终于干完了,完工后一结算,因为装载机频出问题导致的停工损失,自己的新车还不如人家旧车挣的钱多。这让严慧杰和他的合伙人颇为不满。严慧杰不明白,为什么工地上那么多的柳工机械都工作正常,而自己的新车却毛病不断。联想到自己的机械是从长治运来,而且出现内外胎不配套这样的低级质量缺陷,严慧杰和朋友决定去找经销商讨个说法。

  2011年10月,严慧杰和朋友来到兴远公司,希望兴远公司承担因其工程机械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兴远公司也承认其机械存在故障,经过反复交涉,兴远公司负责售后的杜总答应就廉波他们融资租赁承租的柳工CLG855型装载机的轮胎内外胎不配套及其他故障问题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双方随后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其中注明:因轮胎内外胎不配套等问题,甲方(兴远公司)一次性补偿乙方(廉波)人民币15000元。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与上述相关的问题或其他问题为借口,不按期履行融资租赁的还款。双方还约定,该机的保修严格执行柳工三包规定,在三包期内出现正常三包范围的故障,由甲方负责处理。在这份一次性补偿协议中,未提出三包期外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法。

  签完协议后,严慧杰开始正常归还延期的租金,但是在此期间,变速箱漏油的问题一直未能彻底根除。2012年4月,在洪洞工地上,严慧杰发现装载机挂挡后竟然无法前行。他立即通知柳工售后,售后人员到达后做了维修,装载机可以前行了。但5月装载机回到新绛干活时,闸箱又坏了。可是这次通知售后,售后称该车已经超出保修期限,所以无法对其进行免费维修,如果要维修,需要支付高额的维修费用。

  严慧杰与经销商打电话协商,认为该问题仍是遗留问题,但无果。严慧杰只好自已花费5686余元维修了闸箱,并将换下的零件予以保存。此后,严慧杰再次以拒绝归还租金或两个月归还一次等方式对经销商进行抗议,希望其尽快解决问题。而在其未如期归还租金期间,银行自动生成了每日千分之一的高额罚息,并在其交租金时先将罚息划扣。

  2013年3月,兴远公司派人协商,严慧杰以闸箱的问题属于遗留问题为由,提出让兴远公司把闸箱的修理费与前面的罚息一次性给以免除处理,然后,他再一次性结清遗留的款项。来人向领导汇报后称,无法接受该条件。2012年4月,严慧杰再次赴太原商谈,为了表示自己并非不愿还清剩余款项,他还特意留下了5万元。但经反复协商,兴远公司只同意减免5000元的闸箱修理费,其他条件则无法接受。“后面的罚息我也认一部分,毕竟车也在干活,但前面工地上耽误我时间的罚息,我觉得认了很亏。”严慧杰对因机械故障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依然无法释怀,虽然其与兴远公司的协商仅有一万元的差距,但严慧杰不想就此妥协。但让其无奈的是,中恒国际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并不承担因机械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其逾期金额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即罚息仍在每日产生,并不断增加。到4月15日,原本连罚息带租金共计九万三千元的金额,一下又涨到了十万余元。谈判成本再次升高,严慧杰维权的机会更加渺茫。

  合同免责用户尴尬维权

  “融资公司本来是出租人和买受人也是机械的所有权人,却对我承租机械的质量瑕疵不负任何责任,在我与经销商展开维权时,却以罚息的方式制裁我。”严慧杰想不通这个道理。“这台机械是你自愿买的,不是融资公司逼你买的。”身为出卖人,又同为融资公司中恒国际指定代理人的兴远公司对此的解释是,“融资公司只管融资,维修保养是由出卖人负责。即便你认为有质量问题,但承租人与融资公司提前就有相关的合同约定:融资公司对任何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你逾期交纳租金的罚息自然也应由你本人承担。”

  据了解,应销售方兴远公司与租赁公司的要求,廉波与中恒国际租赁公司还签订了一纸格式化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声明》,而此声明再次强调《融资租赁合同》的第5条“租赁物的瑕疵责任”中的约定,指出“因租赁物的规格、式样、质量、性能、数量以及其他事项中有瑕疵或者隐藏的瑕疵的、或者在租赁物的选择和决定之际乙方(承租人廉波)有错误的,甲方(即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任何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对甲方提任何请求。”并指出,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乙方逾期支付,则甲方有权扣收逾期金额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租金账户内首先扣划其逾期违约金,直到扣划完全部逾期违约金后,再扣划租金,逾期违约金按照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计收。“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有所不同。在普通租赁合同中,要求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即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都会含有”租赁物瑕疵免责“条款,这一做法在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已成为共识。”采访中,对于严慧杰通过不如期归还租金以赢得维权先机的做法,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其心情可以理解但行为并不合法,客观上也起不到维权作用,只会让自己背上沉重的罚息。因为从签订合同的一刻起,其主动权就一直在融资公司与经销商手中。“遇到质量问题,承租人可以通过诉讼向出卖人索赔。”记者了解到,只有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方才不能免责。此外,租赁公司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缺陷,不适合承租人使用,长期滞留必然造成损失,此时租赁公司应负有积极处理租赁物的义务。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已成为当今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但因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所以,在业务活动中应该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发生在严慧杰身上的这件麻烦事,足以警示消费者在实际业务中一定要先懂法也一定要后维权。河南一用户与知名品牌卡特彼勒之间发生质量纠纷

  一台价值200余万元的卡特彼勒牌挖掘机,已经在孙亚锋的院落里静静地躺了一个多月了。望着这台“满身伤痕”,被修补了数十处的挖掘机,孙亚锋的心在流血。他对记者说:“真没想到他们卖给我的竟是用翻新的旧机器冒充的新机器,这是国际大品牌的作为吗?!”

  孙亚锋是河南省平顶山市一个从事工程施工的个体户。他去年3月购买过一台卡特彼勒挖掘机,感觉不错,所以今年5月6日,他又给利星行机械(郑州)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经理王耀辉打电话,想再购买一台卡特彼勒挖掘机。当日,王耀辉即赶到孙亚锋家让其在合同上签了字。根据合同约定,孙亚锋购买的型号为336D,新机总价款为204万元,需贷款购买,分期付款。孙亚锋也当即到银行按贷款合同的要求,给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了首批购机款98万元。

  5月7日一大早,卡特彼勒徐州工厂给孙亚锋送来了一台挖掘机。因当时天气不好,孙亚锋没有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和试车。5月10日,他将挖掘机开到后院对挖斗进行加固时,才发现这台挖掘机有损伤和重新喷漆的痕迹:四周大约有100多处碰伤、磨损、油管裂纹、重新喷漆等问题;车身的喷漆与原车漆不符,油压管、螺丝帽、车灯罩等不该喷漆的地方都喷上了黄色油漆;从挖斗到车身再到底盘,车体上有多处创伤和锈斑,有的漆片下面竟然还隐藏有泥土和石子。孙亚锋判定这是一台翻新的旧机。他急忙给王耀辉打电话,要求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尽快到现场处理,同时还给当地工商、质监部门打电话投诉。

  此后,利星行机械平顶山分公司、郑州公司和卡特彼勒上海总部都派人对这台挖掘机进行了现场检查,认定这辆车有质量瑕疵。石龙区工商局、质监局也作了现场调查,并对这台挖掘机进行了封存。5月31日,利星行机器事业部河南省总经理高向东向记者证实,卖给孙亚锋的这台挖掘机确实存在质量瑕疵。经调查,这台挖掘机是去年2月生产的,因露天存放机身出现锈迹,二次整修后卖给用户的。厂家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事实基本清楚了,但对于后续处理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孙亚锋认为这是故意欺诈行为。“我花的是新车的钱,发给我的却是有瑕疵的旧车。”他提出,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1+1”赔偿,赔偿他已经支付的98万元及利息损失,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如误工费、贷款利息和精神损害等一并进行赔偿。

  卡特公司华东区域服务代表张强则认为,这台挖掘机经查证是一台新机,只是有一定的质量瑕疵,不能认定为翻新车,“如果说要翻新,我可以把发动机和电脑都换成旧的。”他说,厂家可给其更换新机,也可适当延长质保期以作为补偿。高向东也认为:“用户提出的100万元以及其他方面的赔偿,在卡特公司还没有先例,我们无法执行。”据悉,事发后,企业已从徐州工厂调来了一台升级版的新机,如果孙亚锋同意换机,就将这台价格略高的新机发给他。但孙亚锋对此予以拒绝。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闻刚认为,本案销售方存在“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要解决问题,首先要看双方购销合同中关于质量的有关条款的约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购买方即受损害方根据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他还认为,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法》是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而本案中的购买者是为经营而买的产品。

  • 点赞(0
  • 反对(0
  • 举报(0
  • 收藏(0
  • 分享(8
评论(0)

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