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2018-04-17 623 0
核心提示: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部署,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2018年,工信部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日前,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解读,现摘编其中重点内容,以飨读者。

  答:一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新项目,必须按照等量或减量的原则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为规范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2015年,工信部制定出台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便于产能置换工作有章可循,必须根据化解产能工作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对该《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二是为了更好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当前,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经济运行呈企稳回升态势,行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初见成效。但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还没有根本缓解,行业稳中向好的发展基础还不牢固,特别是水泥行业,日产2500吨及以下、竞争乏力的熟料生产线还有800多条、产能5亿多吨。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的部署,继续落实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联合重组、推行错峰生产等举措,下大力气综合施策压减过剩产能。为从源头把控好“严禁新增产能”的关口,引导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和产能置换,将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尽快退出,迫切需要修订出台比原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压减力度更大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二问:2018版《实施办法》较2015版《实施办法》有哪些调整?

  答:一是加大减量置换力度,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分业施策。2018版《实施办法》规定:水泥熟料项目,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全面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平板玻璃项目延续原办法的置换比例,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二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限定更加严格。2018版《实施办法》明确:用于置换的产能应当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同时规定: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当然,项目建设手续不合规的产能也不能用于置换。为防止和杜绝可能存在的欺骗行为,2018版《实施办法》除重申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外,还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新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

  三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核定更加严格。鉴于水泥熟料项目建设存在“批小建大”现象,为倡导守信和依法依规,2018版《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继续依据原办法附表推算,但为避免水泥熟料产能推算时出现混淆旋转窑内径与外径问题,2018版《实施办法》从严要求按旋转窑外径计。

  对跨省产能置换,2018版《实施办法》强调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产能指标应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在各自门户网上公告。

  四是进一步简化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流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行业管理和服务,2018版《实施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部门门户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同时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确定项目实际产能。对涉及跨省置换的产能指标,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应与产能指标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做好衔接。

  三问:2018版《实施办法》较2015版《实施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依托既有主体装置确不新增产能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为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术革新和改造,对依托现有主体装置,如水泥熟料旋转窑和平板玻璃熔窑,开展旨在治污减排、节能降耗而不新增产能的技改项目,2018版《实施办法》明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际操作时,生产企业只要主动公告技改项目情况,承诺确保不扩大水泥熟料或平板玻璃实际生产能力,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即可。

  二是新上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为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工业用高端平板玻璃,2018版《实施办法》明确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在操作中,玻璃企业只要如实备案项目并主动公告项目关键主体设备,自觉接受监督即可,但切不可借发展工业玻璃之名行建设新增平板玻璃产能项目之实。

  三是允许产能置换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现象。为更好地处理技术进步和压减过剩产能关系,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2018版《实施办法》规定: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这实际上允许存在“先建后拆”现象,即用于置换的产能公告后、关停拆除前,建设项目可以开工建设。实际操作中,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监督和指导企业,守承诺重诚信,确保在新项目投产前,关停退出用于置换的产能,在新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原生产线,并及时发布关停、投产、拆除活动公告,自觉接受监督。

  四是加大了惩处问责力度。为防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2018版《实施办法》规定: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对行政机关可能发生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等行为,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点赞(0
  • 反对(0
  • 举报(0
  • 收藏(0
  • 分享(26
评论(0)

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