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应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2013-09-24 213 0
核心提示: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37号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外界也将此《行动计划》称为国十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37号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外界也将此《行动计划》称为“国十条”。

  制定《行动计划》目的是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用三个“事关”强调了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行动计划》规定了经过五年努力的奋斗目标和具体指标。在具体指标中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

  《行动计划》对水泥企业的要求的内容很明确,对处在不同地域的企业也提出了差别化要求:

  ——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水泥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

  ——压缩过剩产能。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水泥工业窑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水泥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优化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水泥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水泥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行动计划》要求,在地方政府统领下,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出台,水泥企业应该积极行动了。虽然不少水泥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努力得到了社会赞扬和肯定,但也不可否认的是近有不少报道水泥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负面新闻。如企业节能指标考核为不达标、脱硝治理设施不按地方计划安排实施、在“暗访”环境执法检查中暴露出违规行为、不能正视环境公众组织的监督批评等没负起社会责任的行为和举动。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似也没见到动真格的消息报道。

  《行动计划》最后指出,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并要求各企业要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得较好的水泥企业应对照《行动计划》,争取达到更高要求“零排放”,而对于在环境方面行动迟缓,拖了地方后腿的,被地方通报批评的企业应该提高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的认识,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切实担起该担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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