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节能建筑工程禁止开工建设

2013-06-07 123 0
核心提示: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这有助于强化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以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责任,将有力推动该区节能工作的开展。

               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9月1日起施行不节能建筑禁止开工不符合建设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5月3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通过制定实施性的法规来严管不符合建设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上马。

  《实施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七条。在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这有助于强化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以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责任,将有力推动该区节能工作的开展。

  另外,还明确了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优先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有该区特色的节能活动。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经认定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或者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资金、信贷、税收、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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