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湿陷性黄土的分布、分类
工程地基中的湿陷性黄土,在我国东北、西北、华中和华东部分地区分布广泛。其中,在黄河的中下游地区分布最广,主要集中在甘肃、陕西和山西及河北北部,其特点时地层全、厚度大,故本地区的建筑都要涉及到湿陷性黄土层的地基处理。
黄土根据有无湿陷性分为湿陷性黄土和非湿陷性黄土。湿陷性黄土又可以划分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和非自重湿陷性黄土两大类。湿陷性黄土遇水产生湿陷,非湿陷性黄土遇水不会产生湿陷,自重湿陷性黄土在其自身的重力作用下遇水湿陷,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在没有荷载的作用下遇水不湿陷。
2、湿陷性黄土的作用机理及危害
黄土层一般为褐黄—黄褐色,有时呈灰黄色;颗粒组成以粉粒为主;结构疏松,孔隙比一般在1.0左右;垂直节理发育;富含碳酸钙盐类;有用肉眼能看见的大孔隙。干旱和半干旱的气候下是形成黄土的有利条件,在干燥少雨的条件下,由于温度高,蒸发量大,土中的水分不断减少,盐类析出,胶体凝结,产生了加固粘聚力,在土湿度不很大的情况下,上覆土层不足以克服土中形成的加固粘聚力,因而形成欠压密状态,一旦受水浸湿,加固粘聚力消失,便产生湿陷。
黄土浸水后在外荷载或自重作用下发生下沉的现象被称为黄土的湿陷性。一般情况下,非自重湿陷性黄土是指在其自身重力和附加应力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湿陷的黄土,而在其自身重力下就产生湿陷的黄土被称为自重湿陷性黄土。黄土的湿陷变形是一种附加变形,是由于地基被水浸湿所引起,这种变形具有突然性和随机性,且变形的速率很大,很不均匀,极易造成地面的塌陷,对建筑物的破坏性大,危害严重,导致建筑物严重变形甚至产生裂缝破坏等。因此,实际勘察过程中,我们应对黄土的湿陷性及地基湿陷等级作出正确评价,并提出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减少并尽可能的杜绝隐患,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及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3、湿陷性黄土场地的界定和湿陷性等级的划分
建筑物位于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应首先确定本场地的具体湿陷性的类型,区分是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还是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并判定场地实际的湿陷等级,接下来根据其特点和工程实际要求,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为方式,避免地基沉陷,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研究资料表明,湿陷起始压力偏大,事故率低,受水浸湿的上覆土在自重压力下,不会出现自重湿陷或者自重湿陷量小于等于7cm的,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湿陷起始压力偏小,事故率高,受水浸湿的上覆土在自重压力下,出现自重湿陷或者自重湿陷量大于7cm的,为自重湿陷性黄土。
湿陷性黄土根据湿陷量的大小可分为Ⅰ(轻微)、Ⅱ(中等)、Ⅲ(严重)、Ⅳ(很严重)四个等级。湿陷等级是用来表示地基土的具体湿陷程度。研究表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与基地面积、湿陷等级和压力有很大关系。基地面积与湿陷等级相同时,基地压力大,其湿陷量就大;反之亦然。基地压力与湿陷等级相同时,基地面积大,其湿陷量就大;反之亦然。
因此,实际工程中,不同的湿陷性等级,设计过程中地基处理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实践表明,湿陷性等级越高,受水浸湿后的湿陷变形越大,建筑物的危险程度越高。故湿陷性等级高的黄土地基,比湿陷性等级低的黄土地基的设计标准要高,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的正常使用。
4、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处理方法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变形范围,其具体处理厚度可以划分为处理湿陷变形范围内的全部湿陷性土层和处理湿陷变形范围内的部分湿陷性土层两种。前者消除全部湿陷量,后者消除部分湿陷量。
根据建筑类别、场地条件、湿陷性黄土厚度、湿陷性指标等一系列条件,结合地域环境、及施工条件等因素,并参考技术经济的综合分析比较后,最终确定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对已经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案,在地基处理施工前,应在场地上进行试验性施工,以确定此处理方案是否可行。
常见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法有如下几种:
(1)素土或灰土垫层处理
设置土垫层在我国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地基处理方法,且被广泛使用。具体步骤是先挖除基础下的部分或全部湿陷性黄土,然后采用素土(多用原开挖黄土)或灰土(一般为3:7或2:8灰土)分层夯实做成垫层,以此来消除地基的部分或全部湿陷量,并减小其压缩变形量,一定程度上提高地基承载力,降低土的渗透性(或起隔水作用)。就其处理范围而言,可分为局部垫层处理法和整片垫层处理法。局部或整片土垫层处理方法适用于仅要求消除基底下1~3m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局部或整片灰土垫层处理方法适用于既要求消除湿陷量,同时又要求提高垫层土的承载力或增强水稳性的情况。
土垫层处理法适用于地基受水的浸湿性可能较大的建筑物或是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厚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需要全部消除其湿陷性等情况。工程实践表明,采用素土(灰土)垫层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只要施工质量得以保证,一般都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在处理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尤为突出。
(2)夯实法处理
夯实法包括重锤表层夯实法和强夯法两种。重锤表层夯实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土的饱和度小于等于65%的Ⅰ(轻微)、Ⅱ(中等)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采用一定重量的重锤,以一定的落距,在相同位置上重复夯击10次左右,可消除基底以下1.2~1.8m黄土层的湿陷性,效果良好。强夯法是将100KN以上的重锤自由落下,在夯击能和冲击波的作用下,将地表下一定深度范围内的湿陷性黄土夯至密实状态,从而达到增大压实度,改善土的振动液化条件,消除湿陷性黄土的湿陷性等目的。强夯法是对重锤表层夯实法的发展,两者类似,但强夯法的夯击能较重锤表层夯实法的夯击能大得多,可以直接在基础底面标高以上直接夯成基坑,减少土方的开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