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板及支架、钢筋和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
(2)沉井下沉前应按设计要求,对附近的提防、建筑物等影响范围,制定防护和环保措施,并在下沉过程中建立观察制度。
(3)第一节沉井混凝土必须达到设计强度,其上各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下沉。
(4)沉井下沉至设计高程后,基底地质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如基底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及时报予设计单位进行核查。
(5)清理后的基底距隔墙底面的高度、刃角斜面露出的高度和有效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在软土中沉井至设计高程并清基后,应进行沉降观测,待8小时内累计下沉小于10mm时方可封底。
(7)沉井应在封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抽水填充。填充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