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并提供验槽记录。
(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要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详细、认真地全面观察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地基土的颜色是否均匀;土的含水量是否一致;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并对地基的匀质性作出评价,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
(3)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
(6)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要明确,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全。
(2)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是否满足要求;打钎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
(2)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
(3)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
(4)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
(5)需要进行钎探试验的无钎探记录或无打钎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