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

2015-02-06 100 0
核心提示:基坑工程 (一)一般性规定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相关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

      基坑工程
(一)一般性规定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相关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降、排水施工质量要求: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完成降排水措施进行设计及其系统检查和试运转的工作。降排水工作的施工质量检验内容包括排水沟坡度,井管(点)的垂直度、间距,及其插入深度等要求。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要有降水范围估算以及对周围重要建筑物的监测。
3.基坑的验槽和变形监测: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基坑,宜分区分块开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浇筑垫层。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当设计有指标时应符合设计规定,无设计指标时,应以表IG420.073的最大位移为标准。
(二)桩墙支护、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1.构成各类桩墙支护的桩,应符合相应桩的质量要求。混凝土板桩应检查桩长度和板桩弯曲度是否符合允许偏差要求。
2.支撑施工应严格控制与开挖的顺序和时间关系,以及支撑的布置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等内容。钢或混凝土支撑的平面和水平位置的偏差,预撑力偏差应符合规定。
(三)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1.施工过程中应对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位置及插入长度、应力,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层厚度与强度等进行检查。其中锚杆土钉长度、锚杆锁定力为检查的主控项目。
2.每段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的位移,坡顶沉降和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则应及时采取措施,待正常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地下连续墙
1.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筑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筑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与速度等。
2.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宽度、深度、倾斜度进行检查,检查数量应符合规程规定。墙体每50m3混凝土应有一组试件,且每幅槽段不少于一组;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墙体的强度及其垂直度是连续墙的检验的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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